事件:本周五(10月16日)商务部网站发布消息称,10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决定对视频处理设备及其组件和数字智能电视及其下游产品发起337调查。 该调查由美国DivX公司于9月10日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ITC提出,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上述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中国TCL集团、韩国三星、LG集团及其部分关联公司等企业涉诉。 受此消息影响,TCL科技今日股价有所波动,盘内最大跌幅达3.82%,收盘跌幅3.03%。 图片来源商务部官网 机构对此点评如下: (1)从公司IR处了解,原告专利权涉及业务已不属于TCL科技经营范围,预计不会对公司产生实质影响: 此次调查的发起人美国DivX公司,为一家主要从事编解码器以及查看和编辑DivX编码的视频软件的企业。据我们了解,此次原告专利权主要涉及电视产品之流媒体技术,而电视机业务已不属于上市公司经营范围,因此我们预计不会对公司业务造成实质影响。 针对本次“337调查",10月16日,TCL电子副总裁、TCL智能终端业务群海外营销本部总经理吴吉宇表示,已关注到上述消息。现在TCL和合作伙伴共同应对,预计最终会和解。 而TCL科技也于互动平台上做出回应,原告专利主要涉及电视机产品之流媒体相关技术,电视机业务不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公司将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此案件不会对公司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同时,公司将积极支持涉及调查的业务合作伙伴及供应商,共同研究应对相关调查,维护自身权益。 (2)TCL集团不是第一次面对“337调查”,已有相关应对经验: 2019年9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曾对半导体设备及其下游产品发起两起337调查。该调查由美国Globalfoundries公司向ITC提出申请,指控包括TCL公司在内的一系列企业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相关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公司对此在2019年9月30日发布公告称,经查实,涉及调查的业务不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原告专利主要涉及电视业务所用主芯片的制程工艺,公司将指派律师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此调查不会对TCL集团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同时,公司将积极配合和支持涉及调查的业务合作伙伴及供应商,共同研究应对相关调查。 (3)337调查并非新鲜事物,此前美国针对中国电子行业已有多次调查,因此不必过度恐慌: 337调查由于立案容易且程序耗时相对较短,因此此前已有大量美国针对中国行业的337调查,2016年一年针对中国发起的“337调查”就有13例,涉及中国企业高达83家。 此前也有多家上市公司有成功应对337调查的经验。2018年3月27日,美国UltravisionTechnologies公司提出“337调查”申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LED灯驱动及其组件侵犯其专利权,请求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中国企业为列名被诉企业。但最终也并未有任何实质影响。 另外,此次337调查的对象涉及TCL科技、韩国三星、LG集团等多家全球领先科技企业,我们认为这是美国企业面对全球企业在美国市场强势发展带来的竞争威胁的应对方式而已,目前各家企业都极其注重知识产权的储备和保护,而“337调查”只是美国企业的一种专利武器。 附:何为337调查?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向美出口过程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凡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不论以何种形式比如销售、出租、寄售等进入美国,若其侵犯了美国本土产业现有或正在建立中的合法有效的具有执行力的专利权、注册商标、著作权或外观设计(Mask Work)、专有技术等,即构成对337条款的违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都可进行调查。 (1)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立案(接到申诉后30天内)--确定终裁目标时间(立案后45天内确定终裁目标时间,通常案件需要在1年内做出终裁)--应诉(发布启动调查公告20天内)--披露(如果调查过程为1年,披露程序必须在5个月内完成)--听证(披露结束后1个月为听证准备阶段)--裁决(听证会后各方准备证据和材料1个月,行政法官60天内做出初步裁定并上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复审(不进行复审则上报45天后成为最终裁决)--呈交总统(如果裁定有违反“337条款”的行为,需呈交总统,总统在60天内可以否决或同意)--最终裁定/上诉(上诉需在最终裁定60日内提出) (2)337调查的特点 ①立案容易:337调查的发起人可以是美国任何企业,换言之,一旦美国厂商认为外国的进口产品侵犯了它们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就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诉讼,如果起诉合格,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将启动对被诉产品的调查; ②国际贸易委员会不需要属人管辖权,而在法院进行诉讼则须以属人管辖权为前提; ③可获得全面禁令,无须列举所有侵权人即可有效防止所有侵权产品的进口; ④程序耗时相对较短、救济措施相对较快。 ⑤国际贸易委员会本身亦具有以下优势:首先,其作出的例行保护令可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被公开;其次,行政法官具备专利法、商标法及技术领域的经验及知识。 ⑥337调查后,即使申诉人胜诉,也没有经济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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